安徽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Medical Pricing and Procur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AMPPA。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是由安徽省范围内从事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领域的医药工业、商业、临床、医药教育、研发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会员关于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领域的建议与诉求;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弘扬“聚贤、纳言、立说、献策”的精神,构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培训咨询、舆论宣传平台,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政策宣传、调研咨询、会展培训、编辑出版、评先评优、科研创新、学术交流等:
(一)关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宣传、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政策。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定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领域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数据统计等事务。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会员宣传、解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四)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单位、标杆企业、社会团体等的联系,通过组织专业论坛、会议、培训、咨询、国内外考察调研、展会等活动,搭建服务会员、促进交流的专业平台。
(五)编辑出版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领域相关书籍、刊物、资料、影像制品。
(六)收集国内外与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领域有关的基础资料,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市场调研,为政府决策和领域发展提供建议或咨询;积极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或组织的重大课题研究,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将成果推广应用。
(七)组织实施相关奖项的评选和颁发活动,树立标杆、激励先进。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打造长三角(安徽)医药集中采购创新产品展示中心,助力“双招双引”。
(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及其和其他组织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一)依法从事促进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事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公共服务和其他工作。
(十二)分支机构应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代表一般应是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可授权本单位其他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单位会员变更代表应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履行本协会的各项义务;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从事医疗保障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卫生经济、临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
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履行本协会的各项义务;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医疗单位、医药院校、科研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企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会员管理服务机构颁发会员证、收取会费,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论坛、培训、交流等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相关物品。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未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 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三) 受到刑事处罚;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六) 其他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设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含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应当经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届中可根据本协会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者40%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由单位会员代表代表其单位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秘书长(选任制)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四)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理事累计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因特殊情况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视频会议不得决定下列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本人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常务理事累计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指定或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实行选任制或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审查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处理重大突发应急事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以下职责:
(一)支持配合会长的工作;
(二)主动提出建议,积极参加相关会议;
(三)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受会长委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需要本协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重要事务决策,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需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负责本协会的日常重要事务决策。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副)会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应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当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全体监事。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副秘书长聘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八)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报告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协会经费预算,每年从会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保障本协会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会费计提标准参照协会上年度职工党员工资总额的3%,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