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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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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根据国家医保局临床量表评估类、器官移植环节手术类、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对我省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梳理规整、按价格平移原则制定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并停用部分价格项目,拟定整合及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4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共30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 93703712@qq.com(标题请注明“拟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意见”)。

通讯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附件:1整合后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2整合后器官移植手术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3整合后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4整合后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5整合后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6整合后拟停用的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

整合后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使用说明:

1.“临床量表评估”涵盖西医和中医的各个临床专业,评估目的是为临床诊断、辅助诊断或治疗效果评价提供支持。以临床试验、流行病学调查、长期随访、科学研究为目的的评估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临床量表是指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等准许使用的临床量表。                                                      

3.“评估条目”是指临床评估量表中规范列出、需要作答的具体问题。评估条目属于选项式的,按1条评估条目计算;评估条目属于论述、记忆、描述等非选项式的,按评估条目2条计算。

4.“基本物质消耗”包括但不限于临床量表的工本费,以及临床量表、评估设备以及评估软件的版权、开发、购买等的成本。

5.“儿童评估”指以6周岁以下儿童为对象进行的临床量表评估。此类情形下,实际是否有专业评估人员协助,均按“他评”及对应的分档标准计价。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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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整合后器官移植手术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使用说明:

1.“移植”是指移植医院将供体器官或组织植入受体;“切取”是指合法进行的活体捐献中,移植医院从供体体内取得相应的器官或组织。

2.“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手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3.“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4.“异种器官”指不摘自人体的器官,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器官,机械器官,以及3D打印等技术人工制造的器官。

5.“基本物耗”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如碘酒、酒精、消毒液、冲洗液、棉花、纱布、普通敷料、帽子、口罩、鞋套、袜套、手套、手术衣、绷带、床垫、各种护垫、各种衬垫、手术巾、治疗巾、普通注射器、压舌板、滑石粉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6.手术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骤,不另行立项收费;术前术后指导、手术方案设计等亦在手术价格项目的定价中体现,不另行立项及收费。

7.合法的活体器官捐献指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附件3

整合后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使用说明:

.“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所列“设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设备、器具及固定资产投入。

2.“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针(刀)具、刮匙、垃圾处理用品、冲洗液、润滑剂、灌洗液、棉球、棉签、药线、药捻、腕带、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压舌板、防渗漏垫、标签、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备皮工具、包裹单(袋)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3.“深层”指达皮下脂肪组织。

4.“穴位”指中医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人体点区部位。

5.特殊材料贴敷指包括但不限于耳贴、纳米、红外等功能性材料贴敷。 

6.“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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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整合后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使用说明:                                                                                                                                                                                                                            

1.“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所列“设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设备、器具及固定资产投入。中医针法的“价格构成”涵盖了中医针法开穴、取穴、选针、进针、留针、行针、出针等整个操作过程,原按操作步骤单独设立的价格项目如“子午流注开穴法、灵龟八法开穴法、飞腾八法开穴法”等,以价格构成的形式计入中医针法价格项目,不再拆分立项。

2.“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针具、耳豆(含磁珠)、埋线(针)用品、治疗用蜂等生物活体以及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敷料、棉球、棉签、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压舌板、防渗漏垫、尿垫、中单、标签、操作器具、备皮工具、包裹单(袋)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3.“选针”指针刺前准备,选择类别、材质、型号规格适宜的针具,根据患者的体质、体形、年龄、病情和腧穴部位等,选用适合针具施治,不再对材质、类别等进行区别计费。

4.“进针”指将针具刺入体内的方法,在操作上一般通过循按经脉,揣按穴位等预备方法,然后将针由浅入深地刺入预定的深度,不再区分针具刺入的深浅度分别立项或分别制定收费标准;“行针”指将针刺刺入腧穴后,为了使之得气、调节针感以及进行补泻等而实施的各种手法,如提插捻转、循法、弹法、刮法、摇法、飞法、震颤法等;“留针”指将针具刺入腧穴并施行手法后,将针留置于腧穴内一定时间的方法;“出针”指行针完毕后,将针拔出的操作方法。

5.“特殊针具”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收录的,长度、直径、形制、用法显著区别于毫针的其他针具,如芒针等。“特殊手法”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单列的特色针刺手法,以及其他传承有序、列入地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针法技术。医疗机构应用其他新手法或新针具开展中医针法治疗,尚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不符合前述要求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按照常规针法的价格政策执行。

6.“特殊穴位”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穴位,包括睛明、承泣、球后、风府、风池、哑门、人迎、天突、冲门、长强、会阴、八髎、金津、玉液及位于胸胁、颈项、背部的腧穴。“特殊部位”指未列入传统中医腧穴范畴,中医针法治疗有效,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部位,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中所列的眼窝内施针、翼腭窝深部的蝶腭神经节施针等情形。常规针法治疗或特殊针法治疗中涉及特殊穴位的,可在收取“常规针法”或“特殊针法”费用的基础上,同时收取“特殊穴位针法”的费用。

7.“特殊开穴手法”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中单列的特色开穴手法,如“子午流注开穴法”、“灵龟八法开穴法”、“飞腾八法开穴法”等,开穴(取穴)作为针法操作价格的一部分,合并到“特殊针法”项目价格构成中。

8.“仪器针法”指应用仪器产生的电、热、冷、磁、振动、光等各类效应替代针具完成针法操作的针刺治疗,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中所列的激光针治疗、磁针治疗等。“仪器辅助操作”指医师实施常规针法、特殊针具针法、特殊手法针法时,利用仪器使针具产生振动、电流、温度变化等,辅助完成针刺操作或者强化针刺效果。

9.“中医自血疗法”指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选穴,取患者自体血液,并通过穴位或肌肉组织注回患者自身体内,含取血、注射等操作。

10.计价单位中的“次•日”,指完成一次完整的针刺过程,不以进针数量计费,每日收费一次。

11.“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12.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所称的“医师”,指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经培训合格的西学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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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整合后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使用说明:

1.“灸法”、“拔罐”、“推拿”项目,指中医行业主管部门允许开展,以治疗患者相应症状为目的的中医临床治疗服务。

2.“隔物灸”所称的“间隔物”包括但不限于新鲜老姜、大蒜、附子饼、盐、其他中药等,同一次治疗用几种间隔物不叠加收费。

3.“施灸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艾条、艾炷、艾箱、艾绒、热敏灸条、雷火针灸条、太乙神针灸条、药灸条等。

4.“推拿”项目,指以治疗各部位疾病为目的的情况。如医务人员在对头部疾病实施推拿治疗时,涉及对人体肩、颈、足等多个部位推拿,仅可按一次计费。

5.“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6.“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市场价格和使用数量相对稳定的医用耗材,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防烫伤所需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棉球、棉签、纱布 (垫)、治疗巾 (单)、标签、操作器具、罐具、包裹单(袋) 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7.“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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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整合后拟停用的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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